视同工伤死亡成功案例二
我很庆幸,在这么短的时间又一次代理视同工伤死亡案件,并且再次取得成功。
案情简介:彭某,某公交公司修理厂调料员,主要从事外出购买配件、到总库调件。某日饭后在车间休息室(工具间)看报纸,其他员工在打扑克。突发心梗,同事送至医院治疗无效死亡。医院接诊时间11点58分,并记录10分钟前发病。人社局到单位调查,所有的笔录都是,11点50发病,最终未认定视同工伤死亡。市人民政府政府复议维持。
办案经过及结果:提起行政诉讼,经过一次庭审。
人社局自行撤销原认定结果,两个月后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。
律师办案历程解析:
1、本案办案的关键是另辟新径,拦腰截断对方的证据链,而不是直接对碰。
案件中人社局的调查笔录和医院记录的发病时间是必须要推翻的,其中医院记录是估计时间,不足为证,但调查笔录则很难推翻的。直接找证据推翻它已经很难,何况律师的调查笔录的证明效力低于人社局的调查笔录;可以调查的人是同一批人,做出不同的笔录,自然不能推翻人社局的调查笔录。
在工厂做调查时,我毅然放弃提前准备好的传统的调查笔录,现场找到工厂便签。
问题的关键点是:你们看到彭某发病(晕倒),送医院时,你看表了吗?
不出我的意料,没有一个人说看过表。这是最为正常的临场表现,没有人会看表。
这样,人社局的调查笔录中和医院记录的发病时间就被拦腰截断,不能作为证据使用,只能重新调查或推断。
2、一个没看表,将本案的发病时间推向了唯一的确定方式:推断(因为所有知情人都没看表),这就给了我们无限发挥的空间。
(1)我们亲自开车还原了到医院的行驶过程,并结合现有高科技手段理论还原到医院的行驶过程。
(2)通过调查笔录,还原了从发现、急救、到找车送医院的整个过程,从而推断出发病时间。
3、同时我又从工作性质、立法精神、举证责任、工作时间行业标准、人的行为习惯等角度做了兜底,只给人社局留一条路:认定视同工伤死亡。
律师有感:案件操作关键看细节,看思路,一个细节,一次另辟新径,可能会带来无限的可能,就像我一直都在讲的《合同法》给了我们无限的想象力,无限的空间,无限的可能。
有人说:律师都很能讲,嘴皮子厉害。也有人曾经跟我说:上次见你,真没看出你是律师,没怎么见你说话。
我一直都在说:律师不是演讲家,律师的话不在多,而在精。我曾经一个庭审只说了一句话。
律师不能被当事人左右,不能成为当事人的枪筒、代言人,因为你是律师。当事人为了解气愿意讲很多话的,律师不能。
律师要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争取最大限度、最快时间的达成,这次案件,我们做到了。感谢牛昌江律师的协助,感谢当事人及家属的配合。